PG电子-PG电子平台-官方网站烟 加拿大监管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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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电子烟的监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声称为具有治疗作用的电子烟产品;第二类是不含治疗作用的电子烟产品;第三类是含有的电子烟。
第一类受到《食品和药品法》监管,这类产品必须获得加拿大卫生部的授权,然后才能在加拿大进行广告宣传、销售或商业进口。第二类属于一般消费品,受到《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以及《烟草和电子烟产品法》同时监管;第三类含制品的电子烟受到《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以及《法》同时监管。
2. 保护年轻人和非烟草制品使用者的健康,使其免受因使用电子烟产品而可能造成的尼古丁接触和依赖;
1)产品标准:任何制造商均不得制造或销售不符合法规规定标准的电子烟产品。
2)制造要求:任何制造商不得制造电子烟产品时使用附表2第1栏中所列的成分(见下表)。
3)销售要求:任何制造商不得销售附表2第2栏中列出的含有第1栏中所列成分的电子烟产品(见下表)。
a. 每个制造商应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长提交法规要求的有关电子烟产品、其排放以及与电子烟产品及其排放有关的任何研发的信息,无论电子烟产品是否出售。
b. 部长可以根据条例要求提供与第(a)款所述信息有关的补充信息,每个制造商应以部长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所要求的信息。
5)制造商公开披露: 每个制造商应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提供有关电子烟产品及其排放的法规要求的信息。
6)部长公开披露: 部长应以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提供有关电子烟产品、其排放以及与电子烟产品及其排放相关的任何研究和开发的信息。
1)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可以进入的地方向青少年提供烟草制品或电子烟产品。
2)如果确定某人试图通过要求提供和出示为核实年龄而规定的文件来核实该人至少年满十八岁,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文件是真实的,则不应认定该人违反了第(1)条款。
4)任何人不得进口在加拿大销售、包装、分销或销售为本小节目的规定的电子烟产品,除非包装中含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烟产品的数量或数量。
1)任何制造商或零售商不得销售电子烟产品,除非该产品及其包装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显示法规要求的有关产品及其排放的信息,以及有关使用产品及其排放引起的健康危害和健康影响的信息。
2)任何人不得制造电子烟产品,除非该产品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显示法规要求的有关产品及其排放的信息,以及有关使用产品及其排放引起的健康危害和健康影响的信息。
3)任何人不得包装电子烟产品,除非装有电子烟产品的包装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显示法规要求的有关产品及其排放的信息,以及有关使用该产品及其排放引起的健康危害和健康影响的信息。
4)如果法规要求,每个制造商或零售商应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电子烟产品提供传单或标签,以显示法规要求的有关产品及其排放的信息,以及有关使用产品及其排放引起的健康危害和健康影响的信息。
在加拿大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和配件受 CCPSA 规定的约束,其中包括:
1)根据CCPSA的定义,禁止制造、进口、宣传或销售任何“危害人类健康或安全”的消费品。
CCPSA 适用于非治疗用途的消费品的电子烟产品。CCPSA也适用于《法》第2(1)小节所定义的配件,当它们是非治疗用途的消费品时。
CCPSA 下还有其他规定可能适用于作为消费品的电子烟产品或配件。例如,《含铅消费品法规》规定,在正常使用期间,消费品中与使用者口腔接触的每个可接触部位的总铅含量为90毫克/千克。这包括电子烟设备或配件的可访问部件,例如烟嘴。
此外,CCPSA禁止制造,进口,广告或销售任何对CCPSA定义的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消费品。
鼓励电子烟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符合CCPSA的法规。建议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其产品时考虑任何可用且相关的电子烟产品安全标准和指南。
电子烟设备的某些电气和机械安全要符合标准ANSI/CAN/UL 8139 电子烟和电子烟设备的电气系统的要求。
制造商应考虑电池的质量和性能。电子烟用的集成锂离子电池应符合标准 CAN/CSA C22.2 No. 62133 或同等要求。
制造商的充电规格和说明应明确标识适当的电压、电流和温度限制。所有插入电源插座的电气产品,包括交流充电器和USB充电器,都要求通过适用的加拿大国家安全标准认证,以符合法规要求。
尼古丁可能含有各种杂质。建议电子烟中使用的尼古丁在公认的药典规格范围内,例如《食品和药品法》附表 B中概述的规格。
受CCPSA约束的电子烟物质,即那些不用于治疗用途的物质和非的物质,通常使用丙二醇,甘油或两者的组合作为稀释剂。建议电子烟物质中使用的稀释剂在公认的药典规格范围内,例如《食品和药品法》附表 B中概述的规格。选择稀释剂时,已知对人体有毒的溶剂,如乙二醇或二甘醇,切勿添加到电子烟物质中。
TVPA附表3禁止某些口味。建议添加到电子烟物质中的所有允许的风味成分为食品级或更高纯度。有意添加到电子烟物质中的物质,包括调味剂、防腐剂和香料,应评估其通过吸入对人类健康造成急性和慢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切勿将已知吸入风险的物质(例如双乙酰和 2,3-戊二酮)添加到电子烟物质中。
电子烟物质可能含有多种潜在有害杂质,包括某些化学元素、苯、甲苯、萘、1,3-丁二烯、环氧丙烷和各种烟草专用亚硝胺。建议制造商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质量、纯度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成分,并采取措施通过制造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子烟物质中杂质的存在。
在电子烟使用过程中丙二醇和甘油的热降解会导致甲醛、乙醛和丙烯醛等热降解物的排放,以及其他潜在的有毒物质。
研究表明,线圈类型和成分、电子烟设备功率设置、设备类型和用户行为等因素可能导致某些元素(包括有毒金属)从设备释放到气溶胶中,随后会被用户吸入。由电子烟装置产生的气溶胶释放的有毒金属(如镉和铅)的量低于主流香烟烟雾中的含量。电子烟设备和部件可能是接触吸入时可能有毒的各种元素(包括锰和锌等必需元素)。建议制造商控制电子烟设备和电子烟部件中有害元素的存在,以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将其传播到气溶胶中,以尽量减少它们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传播到气溶胶。
建议制造商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尽量减少电子烟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
(a)表明(i)如果是零售商,则提供其获得产品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销售产品的地点和期限;(ii)如果是任何其他人,则提供其获得产品或向其销售产品的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两者兼而有之(如适用);
2)该人应保存这些文件,直至有关年度终了后六年届满或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
3)該人應將文件保存在其在加拿大的營業地點或任何規定的地點,並應根據書面要求向部長提供這些文件。
4)部长可以根据他或她可能规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免除某人在加拿大保存文件的要求,如果部长认为该人将其保存在加拿大是不必要的或不切实际的。
5)为商业目的进口消费品的人应不迟于产品进口时向部长提供条例中规定的第(1)(b)款所述的文件。
1)强制性报告:根据该法第14条,行业必须向第14(2)和14(3)小节规定的人员报告涉及消费品的健康或安全事件。由于法律要求您这样做,因此称为强制报告。
如果您出于商业目的在加拿大销售、进口或制造消费品,您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和向您提供该产品的人报告事件。比如如果您在加拿大进口和销售的商品发生事故,您作为进口商提交事故报告;如果您在加拿大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发生事故,您作为制造商提交事故报告。
CCPSA 下还有其他规定适用于作为消费品的电子烟产品或配件。例如,《含铅消费品规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期间,消费品中与使用者口腔接触的每个可接触部位的总铅含量为90毫克/千克。这包括电子烟设备或配件的可访问部件,例如烟嘴。
该法规要求电子烟产品不得含有浓度超过20毫克/毫升的尼古丁。(使用测试方法ISO 20714)
VPLPR于2019年12月25日在《加拿大公报》第二部分发布。VPLPR 的要求于 2020 年 7 月 1 日生效,但有一个例外。可再填充电子烟设备和可再填充电子烟部件的儿童安全容器要求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VPLPR第1部分的要求由TVPA授权。第 1 部分适用于 TVPA 中定义的电子烟产品,以及 VPLPR 第2节和第3节中规定的电子烟产品。
VPLPR 第2部分的要求由 CCPSA 授权。第2部分适用于 TVPA 中定义的电子烟产品,以及 VPLPR 第44节中规定的属于消费品的电子烟产品。
VPLPR分为3个部分。VPLPR第1部分根据TVPA规定了标签要求。VPLPR的第2部分根据CCPSA规定了标签和包装要求。VPLPR第3部载列了即将生效的条文、过渡性条文及相关修订。用于对违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的立法机构将取决于VPLPR中规定的要求。
VPLPR 第 1 部分的目标是利用 TVPA 中规定的权力来帮助保护年轻人和非烟草使用者免受尼古丁接触和依赖,并帮助防止使用电子烟产品导致使用烟草制品。更具体地说,VPLPR 的第 1 部分旨在提高对使用电子烟产品的健康危害的认识,并防止公众在使用电子烟产品造成的健康危害方面被欺骗或误导。除其他要求外,VPLPR 的第 1 部分:
VPLPR 第 2 部分的目标是利用 CCPSA 中规定的权限,通过降低幼儿摄入含有有毒尼古丁浓度的电子烟物质的风险来帮助保护幼儿的健康和安全。除其他要求外,VPLPR 第 2 部分:
1)成分列表要求:每种电子烟物质,即使不含尼古丁,也必须以英文和法文显示成分清单。该列表必须列出电子烟物质中存在的每种成分的通用名称,不带缩写。例如,丙二醇或植物甘油必须标明其通用名称。不允许使用缩写,例如丙二醇的PG或植物甘油的VG。该要求没有规定电子烟物质成分的通用名称。成分的通用名称是加拿大人知道的名称。它通常不是化学名称,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例如,对于含有尼古丁盐的电子烟物质,成分表中必须列出的通用名称可以包括:尼古丁盐、尼古丁盐或类似的通用名称。
2)香精成分:如果任何成分或成分组合被添加到电子烟物质中只是为了产生特定的风味或口味组合,这些成分必须仅用英文成分表中的单个术语“风味”表示。
3)成分表中的成分顺序:任何浓度为1%或以上的电子烟物质中的成分,必须按其在成分表中的比例降序排列;任何浓度低于1%的电子烟物质中的成分,可按任何顺序紧跟在浓度为1%或以上的成分之后列出,成分的浓度不需要显示在成分列表中。
Ⅱ 要求电子烟产品不得含有浓度为 66 mg/mL 或更高的尼古丁。最大允许尼古丁浓度要求适用于所有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
备注:在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物质中,尼古丁的含量差异很大。在 2021 年 7 月之前,加拿大的电子烟物质尼古丁强度范围从 0 到 60 毫克/毫升。自 2021 年 7 月起,《电子烟产品中的尼古丁浓度法规》规定,在加拿大制造或进口到加拿大的电子烟产品的最大浓度为 20 毫克/毫升。合法的电子烟物质现在含有 0 至 20 毫克/毫升的尼古丁。
Ⅲ 要求每个含有浓度为0.1毫克/毫升或以上的尼古丁的电子烟物质的直接容器(包括独立的补充装容器)具有儿童耐受性并显示毒性信息;
为了帮助保护幼儿免于摄入含有有毒浓度尼古丁的电子烟物质并中毒,VPLPR 规定了对儿童安全容器的要求。儿童安全容器要求适用于含有尼古丁浓度为 0.1 mg/mL 或更高的电子烟物质的即时容器。
《VLPLR》第3部分规定了过渡条款、相关修订和生效日期。有两个生效日期适用于VPLPR的特定部分:2020年7月1日和2021年1月1日。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VPLPR 的第 3 部分已达到其制定的目的。
2022年 10 月 1 日实施对电子烟产品的消费税,消费税适用于在加拿大制造或进口的电子烟物质,这些物质旨在用于加拿大的电子烟设备。
每2毫升(mL)或其一小部分1加元,用于电子烟设备或直接容器中的前10毫升电子烟物质。
每2克(g)或其一小部分1美元,用于电子烟设备或直接容器中的前10克电子烟物质
3)对于在加拿大包装并打算用于完税市场的每款电子烟产品,电子烟产品持牌者包装的电子烟产品必须计算电子烟税,以确定在其每月电子烟税和信息申报表中应付给 加拿大税务局(CRA)的金额。
4)对于进口到加拿大并打算用于完税市场的电子烟产品,根据《海关法》负责支付关税的人必须计算电子烟税,以确定进口时应付给加拿大边境服务局 (CBSA) 的金额。
2. 如果已经持有电子烟产品许可证的制造商,则不需要再申请成为电子烟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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