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PG电子-PG电子平台-官方网站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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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适用死刑惩治制造毒品源头性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从境外购买用于贩卖,后又纠集多人形成制毒集团在多地流动制造贩卖牟利。余某在案发后潜逃,被上网追逃十余年后经多方公安合力抓捕归案。余某犯罪所涉毒品累计30万余克,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的依法判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先后四次联系他人购买16万余克用于贩卖。
2008年至2009年,余某伙同吴某等人(另案处理)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取化学方法对麻黄素进行化学合成,制造,同时将民用车辆改装为流动制毒车在重庆多地从事制造、贩卖毒品活动,共计制造14万余克。余某于2010年10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1年6月被抓获。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余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余某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严厉打击“黑毒交织”的典型案例,被最高检发布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本案与传统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态不同,系三个不同地方的团伙为做大做强,相互结盟形成的并具有黑毒交织特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充分彰显人民法院持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助推平安重庆建设的坚定决心和态度。
基本案情: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易某、蓝某为控制地下赌博场所,扩大势力范围和影响,决定相互结盟,形成以被告人刘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购买大量作案凶器,集中保管、使用,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并在当地形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40余起,造成24人受伤。另外,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还邀约组织成员持凶器抢劫,并将其中部分分赃给组织成员贩卖牟利,已成功贩卖部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惩治犯罪的典型案例。γ-又称“GHB”,俗称“听话水”,是我国列管的第一类,滥用后引起肌肉协调失控、精神错乱、意识昏迷和暂时性记忆丧失。本案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要求毒品上家使用指定容器灌装γ-,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接收后多次向他人贩卖,破坏毒品管理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容易引发次生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对谭某、方某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依法严惩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防止次生犯罪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谭某为牟利,伙同被告人方某通过微信联系下家,在重庆市江北区采取微信收款、快递邮寄方式向多人贩卖“小蓝瓶”2000余瓶。2021年3月31日,谭某、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谭某住所查获“小蓝瓶”200余瓶(每瓶净重约3克)。经检测,查获的“小蓝瓶”中均检出γ-(GHB)成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托咪酯常被掺入电子烟油中伪装成“上头电子烟”,吸食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意识模糊等症状,丧失反抗能力。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成瘾性,以提供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诱使被害人到酒店吸食后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犯罪及其衍生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9日,被告人蒋某、谢某等人到KTV唱歌、喝酒,期间让包括被害人刘某(系未成年人)在内的数名女子进行营利性陪侍,聊天中得知刘某曾吸食过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谢某邀约刘某到酒店房间再次吸食。次日凌晨5时许,刘某应邀来到酒店与蒋某、谢某等人共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刘某吸食后意识不清、瘫倒在地,蒋某、谢某等人趁机轮流对刘某实施。
裁判结果: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罪分别对被告人蒋某、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醋酸酐的典型案件。醋酸酐既可用于药物制造、染料合成等合法用途,也可用于制造毒品等非法用途,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中明确列明的制毒物品之一。本案被告人明知醋酸酐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仍假借公司名义、虚构用途,非法购买醋酸酐用于销售牟利,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强制规定,冒用公司资质购买制毒物品用于个人牟利,警示相关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制毒物品的规范经营管理,合法生产经营,以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严防类似犯罪发生。
基本案情:2024年3月,被告人谭某与他人共谋购买醋酸酐销售至云南以赚取差价。后谭某以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虚报使用用途与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15吨醋酸酐。3月22日,谭某将钱款以个人账户转账给化工公司。化工公司向成都西某公司(以下简称“西某公司”)购买醋酸酐。西某公司遂将15吨醋酸酐运送至谭某租赁的仓库。后西某公司发现异常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次日,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查处,西某公司召回所售醋酸酐。
裁判结果: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谭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有效解决未羁押毒犯收监执行难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囿于涉毒罪犯患病、系唯一扶养人、体内有异物等多重因素,致使一些未羁押毒犯未能及时有效收押、收监,不利于打击和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判处监禁刑,后因其患病而未能收押,李某在申请监外执行被组织诊断期间又多次贩毒,存在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此,针对该再犯风险高的涉毒重点人员,人民法院向当地党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推进毒品问题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建议,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效解决收押难题。目前李某已被送监执行。该案对于推动毒犯“收押难”“送监难”问题解决,维护刑罚执行权威、杜绝“纸面服刑”、彰显禁毒决心具有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多次采取“丢包”方式,将甲基和甲基片剂放在某小区消防栓处,随后告知购毒人前述地点,完成毒品交易。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以患有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精准打击犯罪及关联洗钱行为的典型案例。2024年7月1日,异丙帕酯被正式纳入《非药用类品和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在被列管之前,异丙帕酯常被不法分子掺入电子烟油中贩卖,此类“毒电子烟”常被包装为“合法上头”产品,借助迷惑性的外观渗透娱乐场所及年轻群体,实质通过非药用目的滥用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损伤,社会危害隐蔽且深远。被告人明知异丙帕酯具有成瘾性及危害性,累计20余次向吸毒人员贩卖该伪装电子烟,其中7月1日之后的交易直接触犯列管新规,并将部分毒资通过亲属账户转移,其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并罚,既彰显了对“露头即打”的鲜明态度,又体现了坚决斩断毒资清洗链条,从根本上剥夺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何某先后对外以依托咪酯的名义向不同吸毒人员贩卖含有异丙帕酯成分的毒品电子烟20余次,获利11000余元。被告人何某将其中的4500元通过向亲属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2024年7月25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查获的电子烟烟弹中检测出异丙帕酯成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打击贩卖、运输美托咪酯的典型案例。美托咪酯于2024年6月16日被列入《非药用类品和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其往往被不法分子加入电子烟油中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油相似,可借商品伪装突破禁毒防线、降低公众戒心,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本案被告人以售卖电子烟为幌子贩卖、运输美托咪酯,造成毒品扩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对此严厉打击,警示社会公众自觉诱惑,强化“涉毒必惩”的社会警示效应。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罗某接受他人请求,贩卖2支含有美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给购毒者。
2024年7月21日,罗某与被告人唐某共谋购买美托咪酯电子烟后贩卖获利,二人联系卖家并前往开州区购得美托咪酯电子烟后返回永川区。后二人分数次贩卖美托咪酯电子烟给购毒者。
裁判结果: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利用国际邮包走私麦角二乙胺的典型案例。涉案毒品麦角二乙胺常被吸附在印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俗称为“邮票”,单张仅0.1克即具强致幻性。本案被告人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联络、虚拟货币支付、国际物流夹藏走私,并雇佣跑腿人员代收毒品,形成完整犯罪链条。人民法院紧扣毒品属性认定,从严惩处犯罪,为类案办理确立裁判规则,同时针对跨境毒品犯罪特点,判决明确“以贩卖为目的走私毒品”的罪责边界,彰显“微量亦严惩”的司法立场。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底,被告人秦某、邓某、张某共同商议由秦某出资一万元,邓某、张某负责在国外聊天软件上从国外购买“邮票”,并通过该软件联系国内买家贩卖牟利,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2024年4月2日,邓某联系卖家购买“邮票”,由秦某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其后,卖家以国际邮件的方式将毒品从荷兰寄出。2024年4月16日,该装有毒品的国际邮件到达重庆邮局海关,4月18日,秦某等3人为躲避侦查,通过美团下单由跑腿人员代为收取邮件并送往秦某指定位置。当日,公安民警从跑腿人员处起获“邮票”112张,经称重及鉴定,该“邮票”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净重1.26克。秦某等3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典型案例。易制毒化学品是毒品制造的“源头”,是合成毒品(如、)的关键前体材料,1公斤溴代苯丙酮可合成约0.5公斤甲基(),若放任此类化学品的非法制造,相当于为毒品生产“开绿灯”。本案中,二被告人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制毒原料、工具,通过化学反应合成易制毒化学品溴代苯丙酮,二人虽未最终合成甲基,但已合成数量可观的溴代苯丙酮,证明其具备规模化制毒能力。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行为,准确认定其构成制造毒品罪的犯罪预备,体现了对制毒犯罪“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司法原则,从源头上遏制了毒品生产链条的形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陈某达成共同制造甲基类毒品的合意,因主要原料苯乙腈被管制导致采购未果,便决定先利用丙酰氯合成溴代苯丙酮,之后再合成甲基类毒品。随后,二人分工采购相应的原料、制毒器皿并租赁了制毒场所。2024年10月10日,张某、陈某利用之前采购的制毒原料、工具,通过化学反应合成溴代苯丙酮。次日,民警将该制毒场所查获,搜查出二人合成的黄褐色液体2份(净重共计8729.42克)、黄褐色固体1份(毛重1536.8克)。经检验,以上液体、固体中均检出易制毒化学品成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互联网+跨境快递寄送+虚拟货币支付”方式走私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跨境快递、虚拟货币在全球的广泛应用,全程无接触的人货分离型走私毒品交易日渐增多。本案被告人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联系境外毒品卖家,并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毒资,上家再通过国际快递将毒品、溴替邮寄入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走私毒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2024年2月,被告人蒋某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联系境外卖家,以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向卖家付款。同年3月14日,境外卖家根据蒋某提供的收件地址以邮寄方式向其交付毒品,蒋某签收包裹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包裹中查获透明液体3支,净重分别为3.13克、2.95克、3.06克;查获白色片剂20颗,净重3.03克。经鉴定,从透明液体中检出成分,从白色片剂中检出溴替成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从严惩处在封闭的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社会阅历尚浅,对新事物出于好奇,主动讨要毒品吸食,成年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采取放任态度。本案中,被告人对封闭的娱乐场所具有管控权,明知刘某甲、刘某乙二人系未成年人,仍放任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坚决态度,同时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邀请朋友参加生日聚会,并组织大家前往其预订的KTV包房唱歌,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刘某甲、刘某乙。在KTV唱歌期间,被告人李某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自己主动吸食(俗称“”)。刘某甲、刘某乙出于好奇,主动向李某讨要,并与李某一起在KTV包房内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以案带面,通过预防、保护、帮教三位一体,落实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预防工作的典型案例。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体现了法律对毒品“零容忍”的态度。人民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实施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依法惩处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式,向被告人余某某和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在余某某刑满释放后,通过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帮助未成年人和家长修复家庭教育的缺失,强化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改正不良行为,修正错误价值观,避免再犯罪。
同时,人民法院还就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在征求吸纳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后,向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将毒品知识纳入教学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强化社会环境监管等措施落实。人民法院还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就法治副校长关于禁毒宣传的课程进行深度打磨,提升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通过多部门的有效联动,积极构筑未成年人禁毒防护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0日,购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余某某购买毒品。后余某某将1小包疑似甲基(0.115克)和一颗疑似甲基片剂(0.101克)交给王某,王某支付款项500元。交易完成后,余某某驾车行驶至某车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验,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成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